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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針對「設計圖說有瑕疵,該由承商來承擔責任嗎?」這一主題,藉由法院之判決,了解法院如何釐清「設計圖說不一致的責任歸屬」爭議。
EP-S0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六:設計圖說瑕疵,承商擔責?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針對「設計圖說有瑕疵,該由承商來承擔責任嗎?」這一主題,藉由法院之判決,了解法院如何釐清「設計圖說不一致的責任歸屬」爭議。
我們將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判決」,及其後續訴訟判決為基礎,針對其中之「帽樑工程款」爭議事項,說明訴訟雙方(廠商、機關)的主張、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並探討從本案中,我們可以學習到的經驗。
首先,摘要說明爭議案例源由如下:
機關:A市政府
設計監造:B工程顧問公司
施工廠商:C營造公司
案由說明:
A市政府委請B工程顧問公司,辦理「甲路段下水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工程由C營造公司承攬施作,施工中,因設計圖說有不一致,導致廠商已施作之「帽樑工項」,須拆除重作。廠商認為設計圖錯誤,拆除重作費用應由機關負擔;機關認為廠商施工錯誤,故拆除重作應由廠商自行承擔。
本案歷審裁判共二審,請詳本集逐字稿,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度 重訴 字第 197 號判決 97.01.1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7 年度 建上 字第 7 號判決 98.06.30
壹、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廠商主張:依據設計圖說中剖面圖所示,將帽樑依現況高程施作,並已完成部分帽樑 RC 澆置、鋼筋綁紮及模板組立工程。後因機關變更設計,要求拆除重作,故請求給付已完成工程費用以及拆除、運棄費用。
機關主張:剖面圖僅為示意圖,帽樑實際施作高程,應依據縱斷面圖為準。廠商未依據正確圖說施工,導致帽樑施作高程錯誤,因此要求其拆除重作,故不應給付相關費用。
貳、 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理由之反駁
廠商反駁:同一工程的不同設計圖說,應具有一致性,且互為補充。廠商已按照剖面圖所標示帽樑位置施作,並無錯誤。此為機關之設計圖錯誤,非施工單位責任。
機關反駁:廠商發現圖說疑義時,未依約定要求解釋,逕自施工,存在過失。且廠商已於竣工計價單上簽章,同意工程款結算結果,視為放棄此部分費用請求。
參、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法院最終判決結果:機關應給付廠商帽樑工程款。理由如下:
1.法院認為,設計圖說中,剖面圖與斷面圖,關於帽樑施作位置的標示存在矛盾,且圖中標示現況高程與實際高程不符,導致廠商即使按照剖面圖施工,最終帽樑高度仍與斷面圖所示不符。
2.法院認為,設計圖說的不一致和錯誤,是導致廠商帽樑施作錯誤的主因,並非廠商施工方法錯誤,故判決機關應負擔相關費用。
3.針對機關有關於竣工計價單的抗辯,法院認為,廠商僅在竣工計價單上同意:整體工程款結算結果,並未表明放棄對帽樑工程款的請求,故不構成放棄請求。
肆、從本案中我們可以學習到什麼?
1.「清圖」的重要性
「清圖」是指將設計圖進行疊合與比對,找出圖面之間的衝突與不一致。在工程開工後,廠商及監造單位都應進行「清圖」工作,「清圖」的重點在於:提前發現潛在的施工衝突,避免後續施工階段的錯誤,節省時間和資源,也避免爭議的產生。
2.重視施工中之溝通協調,及時釐清設計、施工疑義,並尋求解決方案
在帽樑工程方面,雖然設計圖存在不一致,但廠商、監造在施工過程中,都未能及時發覺圖說上的問題,並主動與設計充分溝通和確認,導致問題未能及時解決。在發現問題後,設計、監造也未能及時與廠商溝通,釐清圖說疑義,正視設計存在的瑕疵,僅指責廠商施工錯誤,最終導致爭議擴大。
3.本案的爭執重點是「設計圖的不一致」是否有「誤導」廠商
對本案而言,設計圖的不一致,是一既存事實,訴訟雙方都不爭執。所以爭執的重點在於:「設計圖的不一致」是否會「誤導」廠商,造成施工錯誤,這也是雙方攻防的重點。當然,廠商想勝訴的前提是,能提出有力的證據,說服法官,「設計圖的不一致」確實會「誤導」廠商,造成施工錯誤。
本集重點在於探討:設計圖說瑕疵的責任歸屬。
雖然廠商有義務依照圖說施工,但如果圖說本身存在不一致,因而「誤導」廠商施工錯誤,法院認為:則應將這錯誤責任歸屬於機關。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變更設計、瑕疵、竣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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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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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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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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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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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上集我們以一假想案例,分析了「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這一主題,於其中提及了,「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之參考」,這其中所謂「標單」,是否包含契約之「單價分析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中有不同之見解,本集我們將針對「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這一主題從法院不同之見解切入,也可瞭解於施工過程中,保留可能爭議事項之事實、及證據,是多麼的重要。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0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五: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續篇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上集我們以一假想案例,分析了「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這一主題,於其中提及了,「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之參考」,這其中所謂「標單」,是否包含契約之「單價分析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中有不同之見解,本集我們將針對「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這一主題從法院不同之見解切入,也可瞭解於施工過程中,保留可能爭議事項之事實、及證據,是多麼的重要。
我們將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判決,及其後續訴訟判決為基礎,針對:
1.「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是否包含「單價分析表」?
2.「工程估價單」或「單價分析表」所未標列之工程項目,應否計價?
二項爭議事項,說明訴訟雙方(廠商、機關)的主張、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並探討從本案中可以學習到的經驗。
本案歷審裁判共六審,請詳本集逐字稿,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建 字第 2 號判決 97.12.19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 建上 字第 14 號判決99.10.26
最高法院 100 年度 台上 字第 676 號判決 100.05.0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40 號判決 100.12.28
最高法院 101 年度 台上 字第 729 號判決 101.05.17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 年度 建上更(二) 字第 37 號判決 102.10.30
壹、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爭議事項1.「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是否包含「單價分析表」?
廠商主張:「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應包含「單價分析表」。廠商主張單價分析表是契約附件的一部分,記載了各項工程的詳細工料項目、單位、數量、單價和複價,是用於計算承攬報酬的重要依據。
機關主張:「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不包含「單價分析表」。機關主張系爭契約第 3 條第 2 項所指的「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僅指工程設計圖、施工規範和工程估價單,不包含單價分析表。
機關並提出以下論點:
1.設計圖與施工規範互補原則:設計圖和施工規範共同構成完整施工依據。
2.設計圖優先原則:設計圖的規定優先於施工規範。
3.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單價分析表只是參考,並非契約執行計價和計算承攬報酬的依據。
4.單價分析表模擬原則:廠商應在投標時詳細了解工程內容,將所需費用估入相關項目中。
爭議事項2.「工程估價單」或「單價分析表」所未標列之工程項目,應否計價?
廠商主張:「工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中,存在「漏列」項目或數量,例如「樹圍石及按裝」部分,單價分析表中所示的數量,少於實際應完成的數量。
機關主張:「工程估價單」或「單價分析表」中沒有「漏列」項目或數量。機關認為廠商所稱的「漏列」,實際上是其他工程項目的一部分,已經包含在相關單價中,不應重複計價。
貳、 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理由之反駁
爭議事項1.「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是否包含「單價分析表」?
廠商反駁:單價分析表並非僅供參考,而是經過雙方議價後確定的,對雙方都具有拘束力。
機關反駁:單價分析表僅為投標前的參考,實際施工應以工程設計圖和施工規範為準。
爭議事項2. 「工程估價單」或「單價分析表」所未標列之工程項目,應否計價?
廠商反駁:機關所稱的其他工程項目,並未包含廠商所稱的「漏列」項目,且該等項目為完成工程所必需,並非廠商自行擴充。
機關反駁:廠商應在投標時仔細審閱圖說和規範,將所有費用估算進去,不應事後以「漏列」為由要求追加款項。
參、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爭議事項1.「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是否包含「單價分析表」?
法院最終判決結果:「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包含單價分析表。理由如下:
1.依契約第3條第2項所定「以契約中所列履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實際施作數量給付」,既未限定僅工程估價單,自應包含單價分析表。
2.針對招標文件內所附工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合訂本而言,該工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合訂本僅供參考,故承包商於投標時免填寫、免寄回,尚非指承包商得標後,與定作人議價所定之工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此經議價後所定之單價分析表應有其效力,自非僅供參考。
爭議事項2. 「工程估價單」或「單價分析表」所未標列之工程項目,應否計價?
法院最終判決結果:針對此爭議,法院採用了「工程慣例」和「工程設計者的真意」作為判斷標準。
法院認為,一般所稱「漏項」,是指圖說上有標示某項工作,但在工程價目表上卻沒有列出該項目。換句話說,就是承包商依據圖說必須施作的工作,卻沒有被列入合約的計價項目中。
法院認為,承包商按圖施工後,是否可以請求給付漏項工程款,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如該項目為「工程慣例」上必須施作者,或探求「工程設計者之真意」業已包括該項目時,則不構成漏項,其所需費用已包含於相關單價,承包商仍應以契約約定之圖說為其施作範圍,不得另行請求追加工程款。工程慣例上承包商必須施作,不得請求另行計價,亦見於施工規範第壹篇第三章第3.2節「計價項目中未列明之細項而施工規範規定應行辦理之工作,承包商必須照作,一切工料費用均已包含在該項單價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之規定。
情況二:如工程價目表上漏列之項目或數量並非「工程慣例」上必須施作者,探求「工程設計者之真意」亦未包括該項目,由於工程實務上承包商仍有按圖施作之義務,故不得拒絕施工,惟應參照系爭工程契約第19條之規定,依工程變更之方式核實給付。
簡而言之,法院在認定「漏項」時,會依據「工程慣例」和「工程設計者的真意」,以及契約條款、實際施作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承包商是否有權請求給付漏項工程款。
對於廠商主張「漏列」的項目,法院逐一審查,並參考相關證據,例如設計圖、施工規範、會議記錄等,判斷該項目是否為工程慣例上必須施作的,或者是否已經包含在其他單價中。對於符合「漏項」定義的項目,法院認為承包商有權請求給付工程款。
肆、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1.工程契約的條款應清晰明確: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用語,例如「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的範圍,應該在契約中明確界定,避免產生爭議。
2.重視契約附件的效力:契約附件是契約的一部分,與契約條款具有同等效力。在簽署契約時,應仔細審閱所有附件內容,避免忽略重要資訊。
3.投標前應詳細了解工程內容:承包商在投標前,應仔細審閱招標文件、圖說、規範等資料,充分了解工程內容,並將所有費用估算進去,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4.保留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證據:施工過程中,應妥善保存會議記錄、設計變更文件、工程照片等資料,以便日後發生爭議時,能提出有利證據,維護自身權益。
本案也再次說明了「漏項」爭議的複雜性,法院在判斷時,會依據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做出判斷。
本集重點在於探討:法院對於工程契約中「單價分析表」的角色和效力,以及「工程價目表」中是否存在「漏項」的爭議。依法院見解:單價分析表雖為契約附件,但經雙方議價後確定,對雙方均具拘束力,並非僅供參考。法院並以「工程慣例」和「工程設計者真意」作為判斷「漏項」的標準。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漏項、設計圖優先原則、單價分析表參考原則、單價分析表模擬原則、工程慣例、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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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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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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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將談談: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並以一假想案例:某工程「不鏽鋼欄杆」項目,僅列出不鏽鋼欄杆本身的單價,未包含設置欄杆所需的基礎工程費用。廠商據此向機關主張,這是單價分析表的漏項,要求依實際發生的基礎工程費用增加工程款。如你是監造單位的主辦工程師,你該如何處理?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0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四: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將談談: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並以一假想案例:某工程「不鏽鋼欄杆」項目,僅列出不鏽鋼欄杆本身的單價,未包含設置欄杆所需的基礎工程費用。廠商據此向機關主張,這是單價分析表的漏項,要求依實際發生的基礎工程費用增加工程款。
在進入本集主題之前,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這是處理工程爭議的基礎,詳細內容請詳本系列第一集:「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依據「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工程經驗…)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進入本集主題,依「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有關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及「爭議問題解決」模式,請詳本系列第一集:「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或詳本集逐字稿。
第一、爭議案例: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
首先,摘要說明爭議案例源由如下:
機關:A市政府
設計監造:B建築師事務所
施工廠商:C營造公司
案由說明:
A市政府委請B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甲公園景觀工程」設計監造,工程由C營造公司承攬施作,承攬契約約定工程採「總價承攬」,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計價,或稱「數量精算式總價承攬契約」。
施工過程中,廠商發現單價分析表中,「不鏽鋼欄杆」項目,僅列出不鏽鋼欄杆材料,及加工的單價,未包含設置欄杆所需的基礎工程費用。廠商向機關主張,這是單價分析表的漏項,要求依實際施作的「基礎工程費用」增加工程款。
監造不同意廠商所述理由。監造主張工程採「總價承攬」,並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基礎工程費用屬於廠商應自行承擔的風險。招標文件已明確載明,「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參考」,廠商有義務自行核對及估算工程數量,若有疑義應於投標前提出。廠商作為專業廠商,應在投標前發現此問題,不應於得標後才要求增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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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摘要「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相關規定如下,完整契約規定,請詳本集逐字稿。
一、依契約「第 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第一項規定,本契約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計價。
二、依契約「第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一)項第11.款規定,本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交通運輸、水、電、油料、燃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三、依施工規範「一般條款 3.標單項目及數量」規定,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之參考,在投標前乙方應自行實地勘察,按照圖說規定核對及詳細估算,如發現有遺漏錯誤時,乙方應於投標前或開標前,請求說明,否則開標後,所有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被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
四、詳細價目表中所載「不鏽鋼欄杆」,以欄杆設置長度計價,單位為「公尺」。
------------------------------------------------------------------
完整契約規定如下:
一、契約「第 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第(一)項
第 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 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與該一式有關項目之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契約「第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一)項第11.款規定
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1.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交通運輸、水、電、油料、燃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三、施工規範「一般條款 標單項目及數量」(非工程會版本)
工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均係說明工程上一切施工順序、構造方法、及使用材料規格之重要文件,四者互相間具有同等效力,若有載明於此而未載明於彼,或四者所載偶有互相不符者,其效力優先次序為工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乙方應遵照甲方之解釋辦理,並不得據此提出加帳要求。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之參考,在投標前乙方應自行實地勘察,按照圖說規定核對及詳細估算,如發現有遺漏錯誤時,乙方應於投標前或開標前,請求說明,否則開標後,所有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被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除另有註明外,工程總包價應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運輸、保險、工寮、倉庫等費用、意外損失及安全措施等費用,如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工程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四者均未載明而為工程慣例上所應有或不可缺少者,乙方亦應遵從甲方之解釋辦理,不得藉詞推諉及要求加價。」
─────────────────────────────────-
第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綜合解讀上述契約中相關規定,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本工程採「總價承攬」,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計價。
構成要件M2: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之參考。
構成要件M3:「不鏽鋼欄杆」,以欄杆設置長度計價,單位為「公尺」。
契約效果R:開標後,所有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被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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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事實1.本工程採「總價承攬」,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計價,或稱「數量精算式總價承攬契約」;
事實2.「不鏽鋼欄杆」,以欄杆設置長度計價,單位為「公尺」;
事實3.「不鏽鋼欄杆」單價分析表中,未包含設置欄杆所需的基礎工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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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本工程「不鏽鋼欄杆」,既以欄杆設置長度計價,其單價編列方式,是將所有工料項目,置放於「不鏽鋼欄杆」的項次下計算價格,契約詳細價目表中,「不鏽鋼欄杆」係以「公尺」計價,故應包含全部所有工料費用在內。
且契約規定,標單中所列的項目和數量,僅供投標廠商參考,投標廠商有責任,在投標前自行核對和估算工程數量。換言之,單價分析表僅是廠商投標時計算標價的參考依據,並非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依上述分析,本工程在決標後,所有「單價分析表」中,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被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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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依上述第四、第五點的說明,「不鏽鋼欄杆」施工項目,理應包含所有工料費用在內,廠商應無權在額外請求增加工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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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佐證資料: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
於判決中述及:系爭詳細價目表上反循環基樁每支單價之估算固低於一般合理之造價(詳前述鑑定報告),…是本不得單執單價估算是否合理為當事人約真意之依憑。經本院審酌契約之文義記載及比對價目表上預估數量結果,認被上訴人(指機關)主張系爭詳細價目第13頁表壹一16至18項所謂「支」,應係連工帶料等語,應屬有據。上訴人(指廠商)主張被上訴人應就反循環基樁所需用「280kg/ cm2 預伴混凝土及澆注」、「鋼筋及加工彎匝SD-28 」、「鋼筋及加工彎匝 SD-42」再計價支付工程款予上訴人(指廠商),尚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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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監造單位於處理本案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本案例分析,主要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我們應養成一習慣,著手進行解決「爭議案例」時,應依據爭議案例之契約,並查詢當時最新版之法規作為依據,避免誤用過時法規。
另針對,「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之參考」,是否包含契約之單價分析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中不同之見解,提供參考。判決文中云:『工程契約第3條第2項所謂「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並不包括單價分析表云云,即非可取。』
另,黃宗文之「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100 問」Q&A 4:「聽說單價分析表是僅供參考,真的是這樣嗎?」提及,『業界經常聽到的「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一說,在工程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工程契約範本看不到,而最高法院判決又否定了這種說法。註:書中提及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915 號民事判決」,於「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系統未查得該判決。
另,在謝定亞、恭誠法律研究室之「你所不知的工程訴訟 工程司法判決研析I」書中「附錄名詞解釋(十) 單價分析表」中述及:「單價分析表係附屬於詳細價目表,用以表示詳細價目表中各工作項目所需使用之材料、機具、人工、損耗等資源項目,以反映該工項之價格組成。通常單價分析表中所列舉之資源項目僅屬較為重要者或以顯示該工項所採行之工法為主,故該資源項目未必為所有之內容,且表中所列舉各資源項目之價格僅屬參考之用,並非以反映市價或雙方約定價格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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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集重點如下:解決「爭議問題」三段論法模式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單價分析表、單價分析表參考原則、詳細價目表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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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episodes/clwr4cmlm03i401ux3k8wftrr
Mail:artchen11@mail.com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以一個國立大學研究教學大樓防水工程的假想案例出發,討論了廠商是否能以工程監造單位的存在為理由,規避其工程瑕疵擔保責任。文章以「三段論法」為論述架構,主張即使有監工的存在,廠商依契約仍須擔負瑕疵擔保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及法院判決為佐證。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0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三:監工在場監造可否免除承商責任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以一個國立大學研究教學大樓防水工程的假想案例出發,討論了廠商是否能以工程監造單位的存在為理由,規避其工程瑕疵擔保責任。文章以「三段論法」為論述架構,主張即使有監工的存在,廠商依契約仍須擔負瑕疵擔保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及法院判決為佐證。
在進入本集主題之前,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這是處理工程爭議的基礎,詳細內容請詳本系列第一集:「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依據「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工程經驗…)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進入本集主題,。依上述「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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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爭議案例:承攬人(廠商)之瑕疵擔保責任,是否因定作人(機關)另委有監工(監造)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首先,摘要說明爭議案例源由如下:
機關:XX國立大學
承辦:某教授
設計監造:XX建築師事務所
施工廠商:XX營造公司
案由說明:XX國立大學委請XX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某研究教學大樓防水防漏工程」設計監造,工程由XX營造公司承攬施作,承攬契約載明防水材料保固一年,其餘保固三年。工程完工經驗收後,於未滿一年時,發覺防水材料已腐蝕,且該大樓亦有滲水漏水現象,機關依契約相關規定,告知廠商進行保固維修。廠商稱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另施工亦經監造查驗合格,均有材審單、工審單可資證明。廠商另稱願損失保固金,但全面維修對其而言,損失過大。
本案例中,廠商宣稱:「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另施工亦經監造查驗合格,均有材審單、工審單可資證明」。因之,我們將探討重點定為:承攬人(廠商)之瑕疵擔保責任(在本案例中指保固責任),是否因定作人(機關)另委有監工之人(監造),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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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一)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第 11 條 工程品管 (六)工程查驗 第1.款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工程司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第 18 條 權利及責任 第(七)項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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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第 11 條,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依據第 18 條,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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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1.工程完工經驗收後,於未滿一年時,發覺防水材料已腐蝕,且該大樓亦有滲水漏水現象。
2.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
3.施工亦經監造查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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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廠商宣稱,施工都有經監造查驗合格,有工審單可資證明,但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1 條,廠商施工雖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也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另廠商稱,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有材審單可資證明,但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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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綜上分析,監造單位(業主)核可承包商擬定的施工計畫、施工圖、材料檢驗、施工抽查…等,均不能因而減少或免除廠商的契約責任。亦即機關派遣監造單位/工程司在場監造,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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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佐證資料一:
定作人派遣監工人員在場監視,其目的乃在保護定作人之利益,不在免除承攬人之責任。出自:台灣高院097建上0075民 97/10/28上訴駁回,原審:板橋地院096建0051民97/6/19,上訴:最高法院098台上0161民98/2/12上訴駁回。摘自「中華民國法院判決要旨類編(民國97年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類)」第2章第C節第3款 P.11。
佐證資料二:
被上訴人(指監造單位)縱有自行建構品管監督制度,並因涉及公共工程,而須遵守相關行政法令,乃屬被上訴人內部之工作程序,即使被上訴人之員工可能因未確實遵守該工作程序,而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上訴人(指廠商)仍無從以此減免其依承攬契約履行之責。出自:台灣高院 095 重上 0346 民97/12/9 上訴駁回,上訴:最高法院098 台上 1131 民98/6/25 發回。摘自「中華民國法院判決要旨類編(民國97年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類)」第2章第C節第3款 P.11。
佐證資料三:
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固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亦不因定作人另委有監工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出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判決。
佐證資料四:
承攬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所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有可歸責承攬人之事由存在為必要。出自: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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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本案例應注意事項:充分考量各方(機關、監造、廠商)可能之立論依據
不論你是那一方代表,機關、監造、或廠商,任何案例均應充分考量各方可能之立論依據,即研究各方情況上所下的工夫,起碼也得和把握己方情況的力度相同。
一、請問你是本案設計監造,你如何回應承商所述?
提示:1.承攬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
2.抽驗之材料合格,可否保證廠商所用之材料一定合格?
例:廠商使用非試驗之材料、或材料堆儲不當致材料變質…等。
3.工程施工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可否保證廠商即可減輕或免除其瑕疵擔保責任?
4.針對上述提示,擬定「關鍵詞」至資料庫、網路…等中搜尋相關資料。
二、請問你是本案承包廠商,除了上述回應,是否有更好之備胎?
提示:1.依「防水材料」規範,該材料保固一年是否合理?
2.考量委託進行「防水材料」風雨試驗,驗證其耐久性。
三、請問你是本案承辦教授,你如何處理本案?
提示:1.針對廠商: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是否因定作人另委有監工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另廠商稱願損失保固金,不願再進行維修,機關可否強制要求廠商進行保固維修?或對承商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針對設計監造:要求設計提出「防水材之相關試驗」,證明保固一年係屬合理;檢討設計、監造是否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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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集重點如下:解決「爭議問題」三段論法模式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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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三段論法、瑕疵擔保責任、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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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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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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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公共工程這區塊中,廠商因種種原因,導致施工進度落後,機關也以此理由,提醒廠商如再持續落後,將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因之,本集將談談,機關在當事人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即認定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0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二: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公共工程這區塊中,廠商因種種原因,導致施工進度落後,機關也以此理由,提醒廠商如再持續落後,將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因之,本集將談談,機關在當事人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即認定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在進入本集主題之前,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這是處理工程爭議的基礎,詳細內容請詳本系列第一集:「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依據「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工程習慣、工程慣例…)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進入本集主題,依上述「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步驟一、爭議案例: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某公共工程由廠商A承攬,工程顧問B負責監造,履約期限尚有一年,然廠商A實際施工進度,已落後核定預定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十以上,且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十之日數已達三個月,監造及機關於每週定期工程檢討會,均要求廠商積極施工,然施工進度落後仍持續擴大。
基此,機關乃提醒廠商,如施工進度落後仍持續擴大,將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基於上述說明,公共工程廠商因施工進度落後,於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機關可否認定,廠商有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步驟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法規一、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
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法規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已刪除)
對於「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機關以往皆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規定,以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為認定。第11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11.08 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最近一次修正為107年3月26日,於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其中說明六、配合本法第101條增訂機關為同條之通知,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及情節重大應考量因素之規定,無需於本細則另為定義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情形,爰刪除現行條文第111條。
步驟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有下列情形之一(第10款)
構成要件M1.1: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
構成要件M1.2:情節重大者
構成要件M1.3:履約期限之延誤與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構成要件M2: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
構成要件M3:附記如未提出異議
契約效果R: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步驟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事實一:契約約定的履約期限尚有一年
事實二:實際施工進度落後核定預定施工進度已超過百分之十。
事實三: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十之日數已達三個月
事實四:監造及機關於每週定期工程檢討會,均要求廠商積極施工,然施工進度仍落後且持續擴大。
步驟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構成要件,僅有構成要件M1為實質要件,其餘為程序要件。就「構成要件M1.1: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而言,本案契約約定的履約期限尚有一年,應無「延誤履約期限」之情事。
步驟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本案廠商施工進度雖落後且持續擴大,或許機關可認定其「情節重大」,但雙方約定的履約期限尚有一年,如步驟五所述,應無「延誤履約期限」之情事,所以應無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步驟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依工程會出版之《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一)》P163~173,訴八八0六七號,其中針對「延誤履約期限」之認訂說明如下:
招標機關係在兩造當事人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即認定申訴廠商有「工程進度落後」及「延誤履約期限」之情事,招標機關此一事實認定,與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按:即現行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意旨,不相符合。
最後提醒監造單位於處理本案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第一、由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已刪除,對「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認定已無明確規定,如雙方當事人契約未就此規定,機關與廠商為避免往後履約爭議,建議機關及監造單位,可於工程開工後,採雙方協議變更契約,確定「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認定條件。
第二、我們應養成一習慣,著手進行解決「爭議案例」時,應依據爭議案例之契約,並查詢當時最新版之法規作為依據,避免誤用過時法規。
摘要本集重點如下:
重點一、解決「爭議問題」三段論法模式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重點二、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三段論法、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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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
政府採購法10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10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第1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8&flno=11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沿革 9.立法總說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A003005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030505號函示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25/relfile/61163/9080721/57673aa3-b399-48fa-89b3-675ea865c86d.pdf
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刪除後,有關「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之執行說明
https://webbi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2B2AA29377E5291&sms=3D3441C288B9F36F&s=CB2F6734480D743D
臺北市政府108年12月3日府授工採字第1083024182號函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25/relfile/61163/9080721/3d8fe854-f9ff-4267-ab63-52690872bbfb.pdf
Mail:artchen11@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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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將談談,工程施工現場,如廠商缺失改善尚未完成,且監造單位尚未備查前,廠商可否申報竣工,機關是否得以確認竣工。
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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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將談談,工程施工現場,如廠商缺失改善尚未完成,且監造單位尚未備查前,廠商可否申報竣工,機關是否得以確認竣工。
首先我們將介紹「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
公式:
T→R大前提:
契約(法律)規定:「構成要件」造成「契約(法律)效果」
S=T小前提
涵攝過程:「案例事實」該當「構成要件」
S→R結論
適用結果:「案例事實」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範例:
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T),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某甲殺害某乙(S),所以該當前開條文「殺人」的構成要件(T)所以某甲因該殺害某乙之事實(S),得以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註:以上說明取材自「台大開放課程-林明昕教授法學入門第7單元: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
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依據上述「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工程經驗…)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進入本集主題,於履約期限內,廠商未完成現場缺失改善,並送監造單位備查,廠商可否申報竣工,業主是否得以確認竣工。依上述「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第一、爭議案例: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某公共工程由廠商A承攬,工程顧問B負責監造,履約期限即將屆至,然廠商A尚有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完成,並送監造單位B備查。如果廠商A到時申報竣工,且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完成備查,請問監造單位B之負責工程師,是否應同意廠商A之申請,報請業主確認是否竣工。
第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第15條第(二)項
第15條驗收
(二)驗收程序:
1.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廠商應於竣工後7日內提送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持有設計圖電子檔者,廠商依其提送竣工圖期程,需使用該電子檔者,應適時向機關申請提供該電子檔;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
第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一)廠商「通知竣工」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
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二)項,承商「通知竣工」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構成要件M2: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
契約效果R:機關進行「確定是否竣工」程序
依據上述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承商「通知竣工」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構成要件M2: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契約效果R:機關進行「確定是否竣工」程序
(二)機關「確定竣工」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
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二)項,業主「確定竣工」程序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7日內
構成要件M2: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構成要件M3: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
辦理結果R:機關確定竣工或確定未竣工
依據上述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業主「確定竣工」程序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7日內
構成要件M2: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構成要件M3: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
辦理結果R:機關確定竣工或確定未竣工
第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1).履約期限內,廠商未完成現場缺失改善,並送監造單位備查。
(2).履約期限內,廠商已竣工項目及數量。
第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經比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並無實質上的差異,所以以下之涵攝過程,係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之構成要件進行。
(一)廠商「通知竣工」
依上述廠商「通知竣工」構成要件計有二項,廠商只要在「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即可。機關則應進行「確定是否竣工」程序。
(二)機關「確定竣工」
依上述機關「確定竣工」構成要件計有三項,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廠商已竣工或確定廠商未竣工。
於履約期限內,廠商未完成現場缺失改善,並送監造單位備查。於機關辦理確認竣工當日,機關是否可得以確認竣工,機關可參考如下監造單位之建議辦理。
情況一:監造單位認定,該缺失非重大缺失,因為尚有驗收階段可作瑕疵改善,所以建議機關可依契約規定「辦理竣工確認」。
情況二:監造單位認定,該缺失屬重大缺失,如該缺失未改善完成,可視為該工程項目未完成,縱使廠商提報「通知竣工」,建議機關仍「辦理竣工確認」,但建議機關認定該工程項目未完成。
第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如上第五情況一及情況二之說明。
第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監造單位如認定,該缺失非重大缺失,機關應會要求監造單位更進一步說明。監造單位如認定,該缺失屬重大缺失,如該缺失未改善完成,將視為該工程項目未完成,由於牽涉逾期罰款,廠商一定不服。所以監造單位應尋求更進一步之佐證資料,說明該建議是有依據的。經查工程會有二相關函釋如下:
工程會函釋一:缺失未改善完成前可否申報完工疑義(97年11月6日工程管字第09700439140號),其內容如下:
有關承包商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前,是否可申報完工乙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故廠商因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致未符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者,不宜提報竣工。
工程會函釋二: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疑義(99年1月15日工程管字第09800580660號),其內容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二)亦即確認是否竣工,應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與旨揭書面資料是否備查無關。因尚有驗收階段可作瑕疵改善,故如項目及數量相符,至於旨述施工查核之缺失改善書面報告備查前,由主辦機關本於權責確認竣工,尚無不可。
綜合以上之分析,建議處理原則如下:
一、認定「缺失」輕微:
因尚有驗收階段可作瑕疵改善,監造可認定該「缺失」工項已完成,監造可建議業主: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
二、認定「缺失」重大:
即監造認定該「缺失」工項未完成,監造可建議業主: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該「缺失」工項「項目」或「數量」未完成,即建議業主確定該工程未竣工。
最後提醒監造單位於處理本案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監造於通知該「缺失改善」後,如履約期限已近,承商是否積極改善。
二、為避免事後爭議,監造單位應即時,以書面告知承商,該「缺失」工項於改善完成並經監造備查前,該「缺失」工項監造將認定未完成,即承商於通知竣工後,監造將建議業主確定該工程未竣工。
三、申報竣工是廠商的權利,為免日後有爭議,建議監造或業主不應拒絕,但是否確認竣工則是業主的權利。廠商即使未全部施工完成,依契約、法規規定,應有申報竣工之權利,並取得一已完成「項目及數量」的紀錄,作為日後透過履約爭議或訴訟,爭取減少逾期罰款的依據。
四、本案例分析,係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我們應養成一習慣,著手進行解決「爭議案例」時,應依據爭議案例之契約,並查詢當時最新版之法規作為依據,避免誤用過時法規。
摘要本集重點如下:解決「爭議問題」三段論法模式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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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法規三段論、構成要件、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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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開放課程-林明昕教授法學入門
https://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099S133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8&flno=92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