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

EP-S0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三:監工在場監造可否免除承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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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以一個國立大學研究教學大樓防水工程的假想案例出發,討論了廠商是否能以工程監造單位的存在為理由,規避其工程瑕疵擔保責任。文章以「三段論法」為論述架構,主張即使有監工的存在,廠商依契約仍須擔負瑕疵擔保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及法院判決為佐證。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0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三:監工在場監造可否免除承商責任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以一個國立大學研究教學大樓防水工程的假想案例出發,討論了廠商是否能以工程監造單位的存在為理由,規避其工程瑕疵擔保責任。文章以「三段論法」為論述架構,主張即使有監工的存在,廠商依契約仍須擔負瑕疵擔保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及法院判決為佐證。
 
 在進入本集主題之前,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這是處理工程爭議的基礎,詳細內容請詳本系列第一集:「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依據「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工程經驗…)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進入本集主題,。依上述「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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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爭議案例:承攬人(廠商)之瑕疵擔保責任,是否因定作人(機關)另委有監工(監造)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首先,摘要說明爭議案例源由如下:
 
 機關:XX國立大學 
 承辦:某教授
 設計監造:XX建築師事務所
 施工廠商:XX營造公司
 案由說明:XX國立大學委請XX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某研究教學大樓防水防漏工程」設計監造,工程由XX營造公司承攬施作,承攬契約載明防水材料保固一年,其餘保固三年。工程完工經驗收後,於未滿一年時,發覺防水材料已腐蝕,且該大樓亦有滲水漏水現象,機關依契約相關規定,告知廠商進行保固維修。廠商稱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另施工亦經監造查驗合格,均有材審單、工審單可資證明。廠商另稱願損失保固金,但全面維修對其而言,損失過大。
 
 本案例中,廠商宣稱:「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另施工亦經監造查驗合格,均有材審單、工審單可資證明」。因之,我們將探討重點定為:承攬人(廠商)之瑕疵擔保責任(在本案例中指保固責任),是否因定作人(機關)另委有監工之人(監造),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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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一)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第 11 條 工程品管 (六)工程查驗 第1.款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工程司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第 18 條 權利及責任 第(七)項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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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第 11 條,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依據第 18 條,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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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1.工程完工經驗收後,於未滿一年時,發覺防水材料已腐蝕,且該大樓亦有滲水漏水現象。
  2.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
  3.施工亦經監造查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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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廠商宣稱,施工都有經監造查驗合格,有工審單可資證明,但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1 條,廠商施工雖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也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另廠商稱,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有材審單可資證明,但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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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綜上分析,監造單位(業主)核可承包商擬定的施工計畫、施工圖、材料檢驗、施工抽查…等,均不能因而減少或免除廠商的契約責任。亦即機關派遣監造單位/工程司在場監造,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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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佐證資料一:
  定作人派遣監工人員在場監視,其目的乃在保護定作人之利益,不在免除承攬人之責任。出自:台灣高院097建上0075民 97/10/28上訴駁回,原審:板橋地院096建0051民97/6/19,上訴:最高法院098台上0161民98/2/12上訴駁回。摘自「中華民國法院判決要旨類編(民國97年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類)」第2章第C節第3款 P.11。

 佐證資料二:
  被上訴人(指監造單位)縱有自行建構品管監督制度,並因涉及公共工程,而須遵守相關行政法令,乃屬被上訴人內部之工作程序,即使被上訴人之員工可能因未確實遵守該工作程序,而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上訴人(指廠商)仍無從以此減免其依承攬契約履行之責。出自:台灣高院 095 重上 0346 民97/12/9 上訴駁回,上訴:最高法院098 台上 1131 民98/6/25 發回。摘自「中華民國法院判決要旨類編(民國97年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類)」第2章第C節第3款 P.11。
 
 佐證資料三:
  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固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亦不因定作人另委有監工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出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判決。
 
 佐證資料四:
  承攬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所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有可歸責承攬人之事由存在為必要。出自: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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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本案例應注意事項:充分考量各方(機關、監造、廠商)可能之立論依據

 不論你是那一方代表,機關、監造、或廠商,任何案例均應充分考量各方可能之立論依據,即研究各方情況上所下的工夫,起碼也得和把握己方情況的力度相同。
 
 一、請問你是本案設計監造,你如何回應承商所述?
  提示:1.承攬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
     2.抽驗之材料合格,可否保證廠商所用之材料一定合格?
      例:廠商使用非試驗之材料、或材料堆儲不當致材料變質…等。
     3.工程施工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可否保證廠商即可減輕或免除其瑕疵擔保責任?
     4.針對上述提示,擬定「關鍵詞」至資料庫、網路…等中搜尋相關資料。
   
 二、請問你是本案承包廠商,除了上述回應,是否有更好之備胎?
   提示:1.依「防水材料」規範,該材料保固一年是否合理?
      2.考量委託進行「防水材料」風雨試驗,驗證其耐久性。
 
 三、請問你是本案承辦教授,你如何處理本案?
   提示:1.針對廠商: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是否因定作人另委有監工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另廠商稱願損失保固金,不願再進行維修,機關可否強制要求廠商進行保固維修?或對承商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針對設計監造:要求設計提出「防水材之相關試驗」,證明保固一年係屬合理;檢討設計、監造是否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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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集重點如下:解決「爭議問題」三段論法模式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三段論法、瑕疵擔保責任、無過失責任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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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episodes/clwr4cmlm03i401ux3k8wftrr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Mail:artchen11@mail.com

2024-07-1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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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0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二: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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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公共工程這區塊中,廠商因種種原因,導致施工進度落後,機關也以此理由,提醒廠商如再持續落後,將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因之,本集將談談,機關在當事人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即認定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0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二: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公共工程這區塊中,廠商因種種原因,導致施工進度落後,機關也以此理由,提醒廠商如再持續落後,將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因之,本集將談談,機關在當事人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即認定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在進入本集主題之前,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這是處理工程爭議的基礎,詳細內容請詳本系列第一集:「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依據「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工程習慣、工程慣例…)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進入本集主題,依上述「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步驟一、爭議案例: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某公共工程由廠商A承攬,工程顧問B負責監造,履約期限尚有一年,然廠商A實際施工進度,已落後核定預定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十以上,且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十之日數已達三個月,監造及機關於每週定期工程檢討會,均要求廠商積極施工,然施工進度落後仍持續擴大。
基此,機關乃提醒廠商,如施工進度落後仍持續擴大,將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基於上述說明,公共工程廠商因施工進度落後,於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機關可否認定,廠商有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步驟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法規一、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
 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法規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已刪除)
 
對於「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機關以往皆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規定,以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為認定。第11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11.08 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最近一次修正為107年3月26日,於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其中說明六、配合本法第101條增訂機關為同條之通知,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及情節重大應考量因素之規定,無需於本細則另為定義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情形,爰刪除現行條文第111條。
 
步驟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有下列情形之一(第10款)
   構成要件M1.1: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
   構成要件M1.2:情節重大者
   構成要件M1.3:履約期限之延誤與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構成要件M2: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
 構成要件M3:附記如未提出異議
 契約效果R: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步驟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事實一:契約約定的履約期限尚有一年
  事實二:實際施工進度落後核定預定施工進度已超過百分之十。
  事實三: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十之日數已達三個月
  事實四:監造及機關於每週定期工程檢討會,均要求廠商積極施工,然施工進度仍落後且持續擴大。
 
步驟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構成要件,僅有構成要件M1為實質要件,其餘為程序要件。就「構成要件M1.1: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而言,本案契約約定的履約期限尚有一年,應無「延誤履約期限」之情事。
 
步驟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本案廠商施工進度雖落後且持續擴大,或許機關可認定其「情節重大」,但雙方約定的履約期限尚有一年,如步驟五所述,應無「延誤履約期限」之情事,所以應無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步驟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依工程會出版之《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一)》P163~173,訴八八0六七號,其中針對「延誤履約期限」之認訂說明如下:
  招標機關係在兩造當事人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即認定申訴廠商有「工程進度落後」及「延誤履約期限」之情事,招標機關此一事實認定,與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按:即現行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意旨,不相符合。
 
最後提醒監造單位於處理本案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第一、由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已刪除,對「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認定已無明確規定,如雙方當事人契約未就此規定,機關與廠商為避免往後履約爭議,建議機關及監造單位,可於工程開工後,採雙方協議變更契約,確定「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認定條件。
 
第二、我們應養成一習慣,著手進行解決「爭議案例」時,應依據爭議案例之契約,並查詢當時最新版之法規作為依據,避免誤用過時法規。
 
摘要本集重點如下:
重點一、解決「爭議問題」三段論法模式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重點二、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三段論法、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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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
 
政府採購法10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10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第1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8&flno=11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沿革 9.立法總說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A003005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030505號函示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25/relfile/61163/9080721/57673aa3-b399-48fa-89b3-675ea865c86d.pdf
 
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刪除後,有關「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之執行說明
https://webbi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2B2AA29377E5291&sms=3D3441C288B9F36F&s=CB2F6734480D743D
 
臺北市政府108年12月3日府授工採字第1083024182號函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25/relfile/61163/9080721/3d8fe854-f9ff-4267-ab63-52690872bbfb.pdf

Mail:artchen11@mail.com

2024-06-27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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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將談談,工程施工現場,如廠商缺失改善尚未完成,且監造單位尚未備查前,廠商可否申報竣工,機關是否得以確認竣工。
 

 
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將談談,工程施工現場,如廠商缺失改善尚未完成,且監造單位尚未備查前,廠商可否申報竣工,機關是否得以確認竣工。
 
首先我們將介紹「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
公式:
T→R大前提:
 契約(法律)規定:「構成要件」造成「契約(法律)效果」
S=T小前提
 涵攝過程:「案例事實」該當「構成要件」
S→R結論
 適用結果:「案例事實」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範例:
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T),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某甲殺害某乙(S),所以該當前開條文「殺人」的構成要件(T)所以某甲因該殺害某乙之事實(S),得以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註:以上說明取材自「台大開放課程-林明昕教授法學入門第7單元: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
 
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依據上述「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工程經驗…)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進入本集主題,於履約期限內,廠商未完成現場缺失改善,並送監造單位備查,廠商可否申報竣工,業主是否得以確認竣工。依上述「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第一、爭議案例: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某公共工程由廠商A承攬,工程顧問B負責監造,履約期限即將屆至,然廠商A尚有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完成,並送監造單位B備查。如果廠商A到時申報竣工,且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完成備查,請問監造單位B之負責工程師,是否應同意廠商A之申請,報請業主確認是否竣工。
 
第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第15條第(二)項
第15條驗收
(二)驗收程序:
1.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廠商應於竣工後7日內提送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持有設計圖電子檔者,廠商依其提送竣工圖期程,需使用該電子檔者,應適時向機關申請提供該電子檔;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
 
第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一)廠商「通知竣工」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
 
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二)項,承商「通知竣工」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構成要件M2: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
 契約效果R:機關進行「確定是否竣工」程序
 
依據上述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承商「通知竣工」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構成要件M2: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契約效果R:機關進行「確定是否竣工」程序
 
(二)機關「確定竣工」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
 
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二)項,業主「確定竣工」程序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7日內
 構成要件M2: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構成要件M3: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
 辦理結果R:機關確定竣工或確定未竣工
 
依據上述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業主「確定竣工」程序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7日內
 構成要件M2: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構成要件M3: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
 辦理結果R:機關確定竣工或確定未竣工
 
第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1).履約期限內,廠商未完成現場缺失改善,並送監造單位備查。
(2).履約期限內,廠商已竣工項目及數量。
 
第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經比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並無實質上的差異,所以以下之涵攝過程,係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之構成要件進行。
 
(一)廠商「通知竣工」
 
依上述廠商「通知竣工」構成要件計有二項,廠商只要在「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即可。機關則應進行「確定是否竣工」程序。
 
(二)機關「確定竣工」
 
依上述機關「確定竣工」構成要件計有三項,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廠商已竣工或確定廠商未竣工。
於履約期限內,廠商未完成現場缺失改善,並送監造單位備查。於機關辦理確認竣工當日,機關是否可得以確認竣工,機關可參考如下監造單位之建議辦理。
情況一:監造單位認定,該缺失非重大缺失,因為尚有驗收階段可作瑕疵改善,所以建議機關可依契約規定「辦理竣工確認」。
情況二:監造單位認定,該缺失屬重大缺失,如該缺失未改善完成,可視為該工程項目未完成,縱使廠商提報「通知竣工」,建議機關仍「辦理竣工確認」,但建議機關認定該工程項目未完成。
 
第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如上第五情況一及情況二之說明。
 
第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監造單位如認定,該缺失非重大缺失,機關應會要求監造單位更進一步說明。監造單位如認定,該缺失屬重大缺失,如該缺失未改善完成,將視為該工程項目未完成,由於牽涉逾期罰款,廠商一定不服。所以監造單位應尋求更進一步之佐證資料,說明該建議是有依據的。經查工程會有二相關函釋如下:
 
工程會函釋一:缺失未改善完成前可否申報完工疑義(97年11月6日工程管字第09700439140號),其內容如下:
有關承包商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前,是否可申報完工乙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故廠商因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致未符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者,不宜提報竣工。
 
工程會函釋二: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疑義(99年1月15日工程管字第09800580660號),其內容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二)亦即確認是否竣工,應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與旨揭書面資料是否備查無關。因尚有驗收階段可作瑕疵改善,故如項目及數量相符,至於旨述施工查核之缺失改善書面報告備查前,由主辦機關本於權責確認竣工,尚無不可。
 
綜合以上之分析,建議處理原則如下:
 
一、認定「缺失」輕微:
因尚有驗收階段可作瑕疵改善,監造可認定該「缺失」工項已完成,監造可建議業主: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
二、認定「缺失」重大:
即監造認定該「缺失」工項未完成,監造可建議業主: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該「缺失」工項「項目」或「數量」未完成,即建議業主確定該工程未竣工。
 
最後提醒監造單位於處理本案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監造於通知該「缺失改善」後,如履約期限已近,承商是否積極改善。
二、為避免事後爭議,監造單位應即時,以書面告知承商,該「缺失」工項於改善完成並經監造備查前,該「缺失」工項監造將認定未完成,即承商於通知竣工後,監造將建議業主確定該工程未竣工。
三、申報竣工是廠商的權利,為免日後有爭議,建議監造或業主不應拒絕,但是否確認竣工則是業主的權利。廠商即使未全部施工完成,依契約、法規規定,應有申報竣工之權利,並取得一已完成「項目及數量」的紀錄,作為日後透過履約爭議或訴訟,爭取減少逾期罰款的依據。
四、本案例分析,係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我們應養成一習慣,著手進行解決「爭議案例」時,應依據爭議案例之契約,並查詢當時最新版之法規作為依據,避免誤用過時法規。
 
摘要本集重點如下:解決「爭議問題」三段論法模式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法規三段論、構成要件、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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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開放課程-林明昕教授法學入門
https://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099S133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8&flno=92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

2024-05-2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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