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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公共工程這區塊中,廠商因種種原因,導致施工進度落後,機關也以此理由,提醒廠商如再持續落後,將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因之,本集將談談,機關在當事人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即認定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0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二: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公共工程這區塊中,廠商因種種原因,導致施工進度落後,機關也以此理由,提醒廠商如再持續落後,將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因之,本集將談談,機關在當事人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即認定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在進入本集主題之前,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這是處理工程爭議的基礎,詳細內容請詳本系列第一集:「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依據「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工程習慣、工程慣例…)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進入本集主題,依上述「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步驟一、爭議案例: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某公共工程由廠商A承攬,工程顧問B負責監造,履約期限尚有一年,然廠商A實際施工進度,已落後核定預定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十以上,且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十之日數已達三個月,監造及機關於每週定期工程檢討會,均要求廠商積極施工,然施工進度落後仍持續擴大。
基此,機關乃提醒廠商,如施工進度落後仍持續擴大,將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基於上述說明,公共工程廠商因施工進度落後,於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機關可否認定,廠商有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事,提報工程會,將其列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步驟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法規一、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
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法規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已刪除)
對於「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機關以往皆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規定,以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為認定。第11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11.08 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最近一次修正為107年3月26日,於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其中說明六、配合本法第101條增訂機關為同條之通知,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及情節重大應考量因素之規定,無需於本細則另為定義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情形,爰刪除現行條文第111條。
步驟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有下列情形之一(第10款)
構成要件M1.1: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
構成要件M1.2:情節重大者
構成要件M1.3:履約期限之延誤與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構成要件M2: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
構成要件M3:附記如未提出異議
契約效果R: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步驟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事實一:契約約定的履約期限尚有一年
事實二:實際施工進度落後核定預定施工進度已超過百分之十。
事實三: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十之日數已達三個月
事實四:監造及機關於每週定期工程檢討會,均要求廠商積極施工,然施工進度仍落後且持續擴大。
步驟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構成要件,僅有構成要件M1為實質要件,其餘為程序要件。就「構成要件M1.1: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而言,本案契約約定的履約期限尚有一年,應無「延誤履約期限」之情事。
步驟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本案廠商施工進度雖落後且持續擴大,或許機關可認定其「情節重大」,但雙方約定的履約期限尚有一年,如步驟五所述,應無「延誤履約期限」之情事,所以應無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步驟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依工程會出版之《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一)》P163~173,訴八八0六七號,其中針對「延誤履約期限」之認訂說明如下:
招標機關係在兩造當事人約定履約期限屆至之前,即認定申訴廠商有「工程進度落後」及「延誤履約期限」之情事,招標機關此一事實認定,與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按:即現行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意旨,不相符合。
最後提醒監造單位於處理本案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第一、由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已刪除,對「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認定已無明確規定,如雙方當事人契約未就此規定,機關與廠商為避免往後履約爭議,建議機關及監造單位,可於工程開工後,採雙方協議變更契約,確定「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認定條件。
第二、我們應養成一習慣,著手進行解決「爭議案例」時,應依據爭議案例之契約,並查詢當時最新版之法規作為依據,避免誤用過時法規。
摘要本集重點如下:
重點一、解決「爭議問題」三段論法模式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重點二、履約期限屆至之前“應無”政府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10款之適用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三段論法、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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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
政府採購法10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10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第1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8&flno=11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沿革 9.立法總說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A003005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030505號函示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25/relfile/61163/9080721/57673aa3-b399-48fa-89b3-675ea865c86d.pdf
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刪除後,有關「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之執行說明
https://webbi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2B2AA29377E5291&sms=3D3441C288B9F36F&s=CB2F6734480D743D
臺北市政府108年12月3日府授工採字第1083024182號函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25/relfile/61163/9080721/3d8fe854-f9ff-4267-ab63-52690872bb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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