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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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將談談,工程施工現場,如廠商缺失改善尚未完成,且監造單位尚未備查前,廠商可否申報竣工,機關是否得以確認竣工。
 

 
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將談談,工程施工現場,如廠商缺失改善尚未完成,且監造單位尚未備查前,廠商可否申報竣工,機關是否得以確認竣工。
 
首先我們將介紹「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
公式:
T→R大前提:
 契約(法律)規定:「構成要件」造成「契約(法律)效果」
S=T小前提
 涵攝過程:「案例事實」該當「構成要件」
S→R結論
 適用結果:「案例事實」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範例:
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T),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某甲殺害某乙(S),所以該當前開條文「殺人」的構成要件(T)所以某甲因該殺害某乙之事實(S),得以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註:以上說明取材自「台大開放課程-林明昕教授法學入門第7單元: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
 
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依據上述「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工程經驗…)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進入本集主題,於履約期限內,廠商未完成現場缺失改善,並送監造單位備查,廠商可否申報竣工,業主是否得以確認竣工。依上述「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第一、爭議案例: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某公共工程由廠商A承攬,工程顧問B負責監造,履約期限即將屆至,然廠商A尚有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完成,並送監造單位B備查。如果廠商A到時申報竣工,且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完成備查,請問監造單位B之負責工程師,是否應同意廠商A之申請,報請業主確認是否竣工。
 
第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第15條第(二)項
第15條驗收
(二)驗收程序:
1.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廠商應於竣工後7日內提送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持有設計圖電子檔者,廠商依其提送竣工圖期程,需使用該電子檔者,應適時向機關申請提供該電子檔;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
 
第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一)廠商「通知竣工」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
 
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二)項,承商「通知竣工」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構成要件M2: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
 契約效果R:機關進行「確定是否竣工」程序
 
依據上述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承商「通知竣工」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構成要件M2: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契約效果R:機關進行「確定是否竣工」程序
 
(二)機關「確定竣工」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
 
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二)項,業主「確定竣工」程序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7日內
 構成要件M2: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構成要件M3: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
 辦理結果R:機關確定竣工或確定未竣工
 
依據上述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業主「確定竣工」程序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7日內
 構成要件M2: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構成要件M3: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
 辦理結果R:機關確定竣工或確定未竣工
 
第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1).履約期限內,廠商未完成現場缺失改善,並送監造單位備查。
(2).履約期限內,廠商已竣工項目及數量。
 
第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經比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並無實質上的差異,所以以下之涵攝過程,係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之構成要件進行。
 
(一)廠商「通知竣工」
 
依上述廠商「通知竣工」構成要件計有二項,廠商只要在「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即可。機關則應進行「確定是否竣工」程序。
 
(二)機關「確定竣工」
 
依上述機關「確定竣工」構成要件計有三項,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廠商已竣工或確定廠商未竣工。
於履約期限內,廠商未完成現場缺失改善,並送監造單位備查。於機關辦理確認竣工當日,機關是否可得以確認竣工,機關可參考如下監造單位之建議辦理。
情況一:監造單位認定,該缺失非重大缺失,因為尚有驗收階段可作瑕疵改善,所以建議機關可依契約規定「辦理竣工確認」。
情況二:監造單位認定,該缺失屬重大缺失,如該缺失未改善完成,可視為該工程項目未完成,縱使廠商提報「通知竣工」,建議機關仍「辦理竣工確認」,但建議機關認定該工程項目未完成。
 
第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如上第五情況一及情況二之說明。
 
第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監造單位如認定,該缺失非重大缺失,機關應會要求監造單位更進一步說明。監造單位如認定,該缺失屬重大缺失,如該缺失未改善完成,將視為該工程項目未完成,由於牽涉逾期罰款,廠商一定不服。所以監造單位應尋求更進一步之佐證資料,說明該建議是有依據的。經查工程會有二相關函釋如下:
 
工程會函釋一:缺失未改善完成前可否申報完工疑義(97年11月6日工程管字第09700439140號),其內容如下:
有關承包商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前,是否可申報完工乙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故廠商因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致未符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者,不宜提報竣工。
 
工程會函釋二: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疑義(99年1月15日工程管字第09800580660號),其內容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二)亦即確認是否竣工,應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與旨揭書面資料是否備查無關。因尚有驗收階段可作瑕疵改善,故如項目及數量相符,至於旨述施工查核之缺失改善書面報告備查前,由主辦機關本於權責確認竣工,尚無不可。
 
綜合以上之分析,建議處理原則如下:
 
一、認定「缺失」輕微:
因尚有驗收階段可作瑕疵改善,監造可認定該「缺失」工項已完成,監造可建議業主: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
二、認定「缺失」重大:
即監造認定該「缺失」工項未完成,監造可建議業主: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該「缺失」工項「項目」或「數量」未完成,即建議業主確定該工程未竣工。
 
最後提醒監造單位於處理本案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監造於通知該「缺失改善」後,如履約期限已近,承商是否積極改善。
二、為避免事後爭議,監造單位應即時,以書面告知承商,該「缺失」工項於改善完成並經監造備查前,該「缺失」工項監造將認定未完成,即承商於通知竣工後,監造將建議業主確定該工程未竣工。
三、申報竣工是廠商的權利,為免日後有爭議,建議監造或業主不應拒絕,但是否確認竣工則是業主的權利。廠商即使未全部施工完成,依契約、法規規定,應有申報竣工之權利,並取得一已完成「項目及數量」的紀錄,作為日後透過履約爭議或訴訟,爭取減少逾期罰款的依據。
四、本案例分析,係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我們應養成一習慣,著手進行解決「爭議案例」時,應依據爭議案例之契約,並查詢當時最新版之法規作為依據,避免誤用過時法規。
 
摘要本集重點如下:解決「爭議問題」三段論法模式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法規三段論、構成要件、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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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開放課程-林明昕教授法學入門
https://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099S133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8&flno=92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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